时间:2018-03-02 来源:柏誉
如今,移动支付已经成为家常便饭,每个人出门只需带个手机,以及一个充满电的移动电源就能走遍天下。作为支付与聊天为一体的微信,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日常群里聊聊天,发个红包什么的~非常常见。
但是作为一个专业的会计人,就会想微信红包受益人是否缴纳个税?公司发放红包是否能税前扣除?不知大家是否有这方面的疑惑呢?今日小柏就来总结下企业给员工微信红包的奥秘~
1.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发红包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由于无法取得个人的相关信息,实务中没法代扣代缴)
3.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派发上述“非现金网络红包”时不需要账务处理,从管理的角度需要备查账;开具发票时,按照商业折扣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即按照净收款额开具发票,注意开票的形式)。
4.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红包免征个税。
6. 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税是对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20%
偶然所得及其纳税:
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日常的微信红包可能是活跃氛围的一个小道具,纯粹的个人发微信红包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行为(用于促销、活动、发放奖金等)则会根据情况进行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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